各班级:
根据《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宁波市教育局、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学校2020-2021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虽未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但因遭受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7.2017级符合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其他年级符合学校校设个人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8.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大者优先;
9.要求上学年的学业成绩排名在前60%。
三、评定程序
1.将相关要求通知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
2.学生自行申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交由班级生活委员收集,并同时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以班级+人数+材料名称命名),于10月14号下午2点前发至邮箱:cmxgb0262@163.com。
3.班级公示。各班级拟定初评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以班级为单位,10月18日前,报送材料包括获评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两份, 双面打印,不可分两页打印)。
4.学院审核。学院评定小组进行审核。
5.学院公示。拟定初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6.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报送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7.宁波市教育局审定后,将经费下拨到位,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注意事项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名金额为5000元。
2.本通知发布之时,上一学年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或评奖过程中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与评选。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者不可兼得,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