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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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班级: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对我院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的标准

    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档。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3)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2)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3)其它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最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允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三、认定的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如低保证复印件等),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认定申请。(学生申请流程详见附件3)

     3.班级评议。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学习、生活、消费等情况进行评议,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审核,并将初步认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院。 

     4.学院审核。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认定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核准。学生处核准各学院提交的认定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四、注意事项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政府和社会资助对象的重要依据,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班级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深入了解情况,切实做好经济困难生的测评和认定工作,把真正困难的同学列入名单。

     2.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请各班将《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书面版(电子版发送至cmxgb0262@163.com)、《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各类佐证材料于9月28日前报学工办。



学工办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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