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至8日,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传媒与法学院成功主办了“中国传媒法源流与前景高峰论坛”,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展江,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专业委员会会长顾理平教授,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堂发,分别就从新闻法到传播法、传媒法学人代表及其影响、《新闻记者》“新闻与法律”专栏早期内容等主题做了专题发言。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展江
《从倡导<新闻法>到推进传播法》
以下是展江教授发言的主要内容:
1998年新华社报道称,李鹏总理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说:“我们正在起草《新闻法》。”当时这个采访的契机是,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到目前为止,只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中国经人大批准生效。从那以后持续十年左右,我一直企图看到成文的《新闻法》。魏永征老师作为当年《新闻法》起草小组三个成员之一,非常有发言权。后来我发现从魏老师的表述、研究的旨趣、焦点以及他的《新闻传播法教程》中,都将广义的“传播法”(传媒法、新闻传播法等不加书名号的新闻法)与成文的《新闻法》分开。他敏锐地看出,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之下,《新闻法》一时半会无法问世,而推进广义的传播法更为可取。
之后,我一边关注国际上的《新闻法》,另一方面受魏永征老师和徐迅老师的影响,更关注新闻传播领域关于表达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其中相对来说较为集中的研究是诽谤法。关于诽谤法,我想提一些个人想法。诽谤法最近几年被冷落了,虽然诽谤法在中国碰到了一些瓶颈,但无论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引发的诽谤问题其实是络绎不绝的。从国际范围来说,诽谤法依然是传媒法中皇冠上的明珠。以菲律宾为例,菲律宾拥有先进的宪法,但与此同时糟糕的是,菲律宾1930年代《刑法》中的诽谤条款,其几乎是用来束缚传统媒体的,而且几乎是为传统媒体量身定做的,这在世界各国的诽谤法中是非常少见的,因为诽谤法不是专门针对传媒的。菲律宾的一个先进之处在于,它是少有的鼓吹诽谤除罪化成气候的国家。诽谤除罪化要不要作为一个研究的方向?我个人认为,着眼于长远是应该的。
到现在为止,我们对哪些国家保留了刑法上的诽谤条款且付诸司法实践,哪些国家存而不用,并没有做出统计。连“公众人物”原则在世界上被哪些国家接纳,没有被哪些接纳,我们到现在也没有研究,只有一些零星的介绍,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律接受了“公众人物”概念,但英国却没有接受,更不要说法国和拉丁系的欧洲大陆国家,但是“公众人物”原则和司法实践是值得研究的。其实,在美国还有很多运用“公众人物”原则的案例,包括公众人物诉公众人物,并证明实际恶意成立,打赢了官司。
另外,我在翻译《比较媒介体制》这本书时,书中提到一个概念在这提出来供大家思考。相较于美国,英国是一个“国安型国家”(state of national security),英国有《国防机密法》等,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等多个方面,英国对媒体的限制要比美国多,而且并不限于战争时期。最近几年来,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新媒体兴起,东西方出现了某种对峙,这种对峙导致了一个趋向:在愈发强调信息主权的背景下,“国安型国家”的概念对我们如何看待国家和信息安全立法、如何进行传播影响力的研究,应该是有启发的。
最后,成文的《新闻法》或《传媒法》要不要研究?我觉得对国外的研究还是应该坚持下去的。苏联东欧巨变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大概有一半制定了《新闻法》。巨变之后又有很多国家制定了新的《传媒法》。在这方面,彭桂兵博士作了重要的研究。最后,我想说,在着眼于现实、着眼于国情方面,魏永征老师认识得非常深刻,但是国际研究,作为一种趋势和远景,依然不可偏废。谢谢!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专业委员会会长
顾理平
《中国传媒法研究的学人代表及其影响》
顾理平教授在主旨发言中首先点出了中国传媒法学科萌芽与发展的背景,其次指出了以魏永征教授为代表的传媒法学人在中国传媒法研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最后,顾教授回顾了自己与魏老师的若干次学术交往,指出魏老师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中国传媒法研究学人的影响。
以下是顾理平教授的主旨发言内容:
我想任何一个学科,都有一个萌芽、发展和成熟阶段,其萌芽、发展和成熟总会有一个背景。中国传媒法的背景,我个人的体会是包括两个背景,第一个背景是我们国家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改革开放,整个国家有一种启动的态势,并呈现出一个非常好的发展势头。第二个背景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把法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国家战略。还有一个重要的内生背景是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逐渐出现了新闻侵权问题,尤其是《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发表的《20年疯女之迷》这篇文章,引发了新中国新闻史上的第一起新闻诉讼案。
魏老师作为一位有非常丰富业界经历的新闻从业者,以他非常深刻的理论思维能力,在中国传媒法研究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是中国传媒法研究最有影响的开拓者和实践者之一。因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最早参加新闻立法的人士中,后来继续从事新闻法研究的人是非常少的,只有魏老师从上世界八十年代一直坚持到现在。另外,魏老师在1999年出版的《新闻传播法纲要》,这本书使中国传媒法框架建构得以更加完整。在这本书中,通过对很多中国案例的分析,以及对中国政策法规的解读,勾勒了中国传播法研究的大框架。魏老师的著作以及他曾主编的《新闻记者》期刊,都对我之后的研究具有非常大的启发和影响。《新闻记者》对中国传媒法研究影响巨大,期刊多年的坚守也在影响和改变其他杂志的内容,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尽管可能我们经历了一些困难,或者我们还面临一些问题,但是法治或者说是新闻法治始终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另外,我跟魏老师的认识是在1996年。在这之后,我和魏老师有非常多的讨论,其中有两个主题,一个主题是新闻侵权,我的第一本书写的就是新闻侵权问题,另一个主题是我们中国传媒法的重要问题——新闻法律关系,这两个问题,我跟魏老师讨论的次数是非常多的,受到了非常多的教益。2000年,我出版《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这本书的时候,魏老师作序。在序中,魏老师梳理了传媒法的大框架,对新闻侵权问题进行了论述,并对我进行了鼓励,这是我和魏老师的第二次交往。第三次交往是从2016年成立媒介法规与伦理委员会以后,魏老师被聘为学会顾问,对我们分会给予了非常多的帮助。在分会的很多会议中,魏老师都参加并做了主题演讲。我从1995年开始研究新闻传播法学,到现在的二十多年时间里,魏老师的著作、论文以及发表的各种演讲,对于我的研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魏老师的学术思想和人格魅力将会持续影响包括我在内的所有学人。谢谢大家!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堂发
《<新闻记者>“新闻与法律”专栏早期(1984-1999)所刊内容概略》
陈堂发教授首先简要回顾了自己与魏永征教授的相识相知过程。随后汇报了《新闻记者》期刊从1984-1999年这十五年时间“新闻与法律”栏目的阅读体会。
以下是陈堂发教授的主要发言内容:
实际上,《新闻记者》关注媒介法律问题,始于1983年创刊,在“新闻与法律”专栏(1989)未设之前,相关话题文章刊发在“一月漫笔”、“记者来信”、“探索与争鸣”、“争鸣空间”、“新闻法探讨”等栏目。在1989年以后,就设立“新闻与法律”专栏,作为固定栏目至今。
这个是1984到1999年“新闻与法律”专栏所刊文章篇数的情况(如表1),有的年份会多一些,有的年份会少一些,1984到1988年加在一起共有39篇,因为之前这个栏目不是特别的固定,但是基本上文章话题都主要和新闻立法的讨论相关,也有一些新闻侵权的文章。从1984年-1999年统共有202篇文章,其中介绍案情本身及法律审判裁决情况的有26篇;就案说法或析理为主的有83篇;单纯地阐释法理或提出对策(含提出立法建议)的有58篇;介绍国外媒介立法监管与诽谤诉讼案例的24篇;有关媒介法律研讨会综述及其他方面的文章有11篇。
表1. 1984-1999“新闻与法律”专栏所刊文章数
下面我用很快的时间把202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做一个梳理。
第一类话题是新闻活动权利的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宏观层面的新闻立法探讨,一些代表性的文章如:《新闻立法是一项重要的新闻改革》(1985.1)、《新闻法是对新闻自由的界定》(1988.5)、《政协委员对新闻改革寄予厚望》(1988.9)、《全国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新闻法的认识》(1988.12)、《新闻法起草组派员专程到沪听取意见》(1989.3)、《新闻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1989.4)。1989年中期到末期,以新闻自由保障为宗旨的新闻立法和媒介法律成为比较早的一个热门话题。1985-1989 年总共15篇文章,偏重新闻立法讨论和立法草案情况的介绍,亦或是侧重学者在阐述新闻违法本质及维护新闻保障公民权利。那么在1990年之后,从宏观意义上的讨论,新闻自由问题的立法话题没有再继续下来,为什么?是因为涉及到国家立法政策策略的改变,以条例等行政法规来取代,结合新闻立法的迫切性、需要性。
二是涉及记者职业权利与权益。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媒体神圣的、权威的社会意识逐渐消减,媒体与被批评者之间的关系发生明显变化,记者采访权被漠视以及记者人身安全直接遭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媒体人与理论学者对该话题的关注,总共是13篇文章,有代表性的文章有:《局长室里被逐记》(1983.7)、《这一公案何时了?》(1984.11)、《拖延已久的悬案有了下文》(1985.2)、《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1985.2)、《从彭期龙事件看侵害新闻自由行为》(1988.8)、《舆论监督亟须法律保护》(1988.11)。这些文章主要是通过一些具体的事件提出记者人身权不能侵犯的严重性,或者偏重法理的层面,论证记者权利本质属性以及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必要性。
三是作为宪法权利的舆论监督权。记者的职业采访与报道权具有显著的政治功能和政治权利的属性,针对公权力的舆论监督不同于对一般行为的批评,但监督权能否行使则完全依赖于权力部门的意愿。专栏以此类内容主要的文章是16篇。
四是对隐性采访权的讨论,在缺少法律授权的媒体环境下,作为应对的一种有效策略,隐性采访的合法性成为新闻活动权利的内涵之一。这方面的文章,在1999年之前只有3篇刊登在专栏里面,后来徐迅老师以及报社有专门的、比较深入的讨论。从2000年到2006年这一阶段关注隐性采访的研究成果,呈现井喷的状态。
第二类话题是探讨新闻权利与司法关系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司法知情,讨论的文章总共是18篇,有代表性的文章有:《浅论新闻和司法的纠纷与平衡》(1993.8)、《我们应该怎样进入法庭?》(1994.12)、《政法报道中的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1994.3)、《论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1998.2)、《回眸“夹江打假案”——新闻与司法冲突之反思》(1998.8)、《司法审判与新闻监督》(1998.8)、《庭审直播:新闻与司法的新合作》(1998.12)、《庭审报道要注意的一个法律问题》(1999.4)、《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法学探讨》(1999.5)。
二是媒体过失与司法宽容这一块,有19篇文章,主要还是针对新闻侵权,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可能比较高的比例被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主要是围绕这个方面,司法应该体现一种宽容,实际上跟媒体侵权的责任应当要适当弱化,有直接的关系。
第三类是探讨媒介消费品与受众权益的问题,这方面问题讨论现在比较少了,但是在90年代中后期讨论的比较多,把它作为消费品来进行讨论。就这方面话题,总体而言是我们媒介化研究的一个弱项,其他新闻传播学术刊物应该没有发表过这方面的文章,只有《新闻记者》发表过,总共是6篇。那么,我觉得有些观点的讨论在现在还是很有启发,因为媒介产品所衍生的受众相关权益的讨论,对于权利独立、权利与义务均衡的法律意识,在新的民事活动领域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使这些权益维护不再停留在应然层面,成为能够被救济的实际权利。譬如说1998年《论新闻受众正当权益的保护》这篇文章,分析了假新闻误导性新闻,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精神,具体体现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作者建议出台一门专门的法律保护新闻受众的消费权益。
而1999年的另一篇文章也颇具代表性,这篇文章是《浅谈规制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这篇文章的作者认为刊登出来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受众与新闻媒体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普通的受众通过购买这些交易行为而定义的,受众购得报刊后,合同生效,依照合同买卖,买方有权就所购商品的质量瑕疵追究卖方新闻媒体的违约责任,提供质量合格的新闻报道为新闻媒体的基本业务,对新闻报道内容的质量要求便是新闻的真实性。出现了内容基本失实的新闻报道,应属于质量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阅读《新闻记者》杂志的简单体会,如果有出入或者不准确之处,请指正。谢谢大家。
(文字整理/杨林 周丽娜)
(图表/陈堂发教授发言PPT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