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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宁理法科生全过程导师制第三十三站一一宁波首例非对称管辖条款案件今日开庭宣判,浙大宁理涉外法治人才创新班师生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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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拓宽法学学生的涉外法治视野,以案释法,以观促学,12月13日,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启新特聘教授金彭年,传媒与法学院专业老师邢洁、范一博,辅导员童银辉老师与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的部分师生一同前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外合同庭审旁听活动。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国际商事法庭庭长马洪迎接了浙大宁理涉外法治人才创新班的师生并与师生们合影留念。

本次庭审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学兵担任审判长,国际商事法庭马洪庭长和吴文雯法官担任审判员。庭上,书记员确认双方信息,宣读法庭纪律。原被告双方就涉外买卖合同纠纷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之后,法庭对本次案件进行当庭宣判。同学们在“零距离”感受庭审氛围的同时,不仅加深了对外商事案件的认识,也提升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本案是域外商事主体适用“非对称管辖协议”,主动选择到宁波法院起诉的首案,一揽子化解了双方之间的多个关联纠纷。在本案中,出口产品退货损失的处理方式展现了法院在落实当事人“一件事”改革中的创新举措,令人难忘。面对涉外经贸纠纷时,建议企业采取换位思考的方式,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纠纷的最优解决。

 

案件宣判后唐学兵院长在法官寄语中指出,本案中,原告最终选择到宁波法院起诉,双方一致选择适用内地法律,彰显了宁波法院高标准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服务营商环境最优市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涉外班的师生一直认为这是一次极为成功的庭审体验,不仅现场领略了担任审判长的唐学兵院长精湛的庭审技艺,也深刻感受到了宁波国际商事法庭的整体实力及阶段性建设成就。

法治环境营商环境中重要的一环。本案例涉及一起外商事案件,其中包含非对称管辖协议。具体而言,宁波方当事人仅限于向对方当事人的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则享有向与本案有关联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对方当事人选择向宁波法院提起诉讼,这不仅充分展示了对宁波法院公信力的信任,也反映了宁波优良的营商环境。

在“四治融合 八方协同”理念的指导下,我校法学教育不断进行迭代升级。在获得首批“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的基础上,我校积极回应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号召,为培养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做好准备,推动地方专业化涉外法治的发展。此次活动进一步加深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我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了法院与法学院校各自的优势,推动了司法实践与法学院校教学的互补与资源共享,为我校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的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国家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需求,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紧迫任务。”本案例作为宁波首起涉及非对称管辖协议的涉外商事案件,对方当事人选择向宁波法院提起诉讼,这不仅展现了宁波这座外贸“万亿之城”高质量的涉外司法水平,也彰显了宁波法院积极构建友好型法治化环境的责任与担当。

今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来自各界的代表们,连同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涉外法治人才创新班的部分师生,共同参与了旁听活动。与会者普遍认为,此次活动是一次极具实践导向性的法学教学典范,为全体师生提供了宝贵的学习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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