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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法官、检察官、律师进浙大宁理 (全过程导师制)第十九讲——检察制度概论、比较研究与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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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促进我院法学学生对检察制度的进一步理解,传媒与法学院于11月1日在SF205举行了“检察制度概论、比较研究与未来发展”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全国行政检察人才”“全国检察理论人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刘东杰检察官担任主讲人。

  首先,刘东杰检察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人民检察院职责和工作模式的规定,通过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入本次主题,向同学们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公检法的相互关系、政法机关的目标任务、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不仅指出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还强调了宁波检察机关2022年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如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等五张“金名片”,让同学们了解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近几年开展的活动和取得的成就。

  接着,刘东杰检察官通过古老的法谚,告诉同学们检察机关就好像是插在侦察和审判之间的杆子,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来对侦查和审判实行双向节制,防止侦查滥权和审判不公,保障整个诉讼程序依法运行,维护司法公正。随后,刘东杰检察官又条理清晰地阐述了我国检察机关“四个定位”的中国特色,通过比较国内外检察制度的异同,增进了同学们对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解。刘东杰检察官以其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向同学们生动诠释了检察机关成为“国家公诉人”背后的理论基础,增进了我校学子对检察领域的认识。

  最后,刘东杰检察官探究了检察制度的未来发展,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衡量高质效,以“三个善于”保证高质效,建立科学合理的办案评价体系等等,向同学们阐述了检察制度的未来的发展方向,让大家感受到检察工作者们肩负的重要责任。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此次讲座不仅让同学们对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有了更多的了解,加深了同学们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认识,鼓励法学学子从实际情况出发,利用自己的专业所学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鼓励更多法学专业同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毕业后积极投身检察事业,推动我院向社会输送更多具备专业素养的法治人才。

 

法学224班程嘉轩课后感言:

2024年11月1日,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全国行政检察人才、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政研室干部刘东杰为我们开展了“检察制度基本原理”的课程。

刘检通过两节课的时间,为我们介绍了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从立法出发,细化的讲解了检察院这一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职责和职权范围,如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具体内容。本次讲座对我来说可谓受益匪浅,作为一名大三的法学生,已经基本完成了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这节课对于我来说,不仅仅是对过去三年基本理论课程的一次系统化复习,更让我对检察院这一国家机关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其中特别是对检察院的“四大检察”,我有了更深入的新理解。

检察院、法院作为我国“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其独立于政府,拥有独立的职权。就如政府,是我国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检察院、法院属于我国的是司法机关,其中再进行职责的细分,检察院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法院则是国家的法律审判机关。就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所述一样,法院、检察院在工作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二者在不同的领域发挥其职权,以此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系统。

检察院行使的基本权利即为“检察权”,在现行制度中,就是“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在刘检的介绍下,我们可以将四项相互独立的检察业务进行界定:刑事检察即对于刑事案件,检察院行使的独立的检察权。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作为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于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诉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行使对法律的监督权,诸如: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对于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对于法院审判结果的抗诉、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领域,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包括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检察院要对法院在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补救,以维护司法公正,对于存在问题的裁判,检察院还可以视情况对法院进行抗诉、检察建议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于有误的裁判进行及时的补正。在无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对于消费者权益案件、环境保护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不便、不敢、不能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支持起诉......在行政检察领域则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在行政诉讼领域,检察院享有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其在履行了提出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后,对于仍不当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实现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而对于公益诉讼检察,如前所述,可能是民事的,也可能是行政层面的,检察院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享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在完成一定的前置程序后检察院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公益利益。

刘检本人是一位学识渊博、专业素质过硬的优秀干部。通过短短两节课的时间就为我们系统化的介绍、温故了一番三年来学习的相关检察领域的专业知识。再在其中穿插一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层面的相关知识,这对于我们这批即将开展法考复习的大三学子来说是一堂必不可少的必修课!让我们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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